“限高”已道歉,那买房人的55万怎么办?

2021-08-17 17:46

南方周末一则标题为“无力替父还债55万,9岁孤女被限制消费”的文章,引得金水法院今天官微郑重地对大家致歉“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确实不妥,有错就改,都是人民法院,该原谅的也要原谅。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限制消费令一事暂时得以解决,但南方周末报道的内容似乎仍让人有不吐不快的感觉。作为法院一员,还巧是从事民事审判,而且对婚姻家庭、房屋买卖也较为熟悉,我倒是想说说自己的理解与看法。学法用法适法这么多年,法律给我最大的财富就是不偏听偏信,不急于表态,也鲜少于站队,尽量学会客观而中立,因为任何情绪只能煽动一时,理性才会持续永久。

首先,这是一个悲剧,而始作俑者是这位可怜的小女孩陈蔓的父亲陈东(当事人姓名均来源于南方周末的报道),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是现在才被逐渐重视但仍未能禁止的网络赌博以及高利贷。家破人亡,这便是最真实的案例。

陈东杀害妻子与岳母之后的第三天约了买家王某夫妻来看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面积约90方,成交价约70万元。王某之后两天陆续支付了55万元,余款约定等房子过户再付。从南方周末报道的买房的过程来看,这70万元的购房款似乎并未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但从王某第一次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最终被驳回的判决结果来看,应该是认为王某夫妻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未尽足够的审慎义务,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仅听信陈东一人解释便认为是夫妻二人均同意卖房。

题外话,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此类纠纷很常见,尤其是产证记载仅夫妻一方的情况下,房屋价格有大起大降的情形,往往未直接参与卖房夫妻一方,会以房屋出卖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其实,在民事案件中,判令一方善意还是恶意,绝不是法官单纯的凭感觉做出来的,一定是由案件中的细节堆积而形成。该案是陈东杀妻后卖房,很显然是不可能得到其妻子的同意的。而买方王某也自始至终并未见过陈东的妻子,所以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还是保护了卖家的利益。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都不能获得不当的利益。王某用自己的钱买一套二手房,正当而且合法,只不过确实如他所言,这是个“倒霉事”,大多数二手房交易失败的原因是,价格有波动或者难以涂销抵押或者迟迟未过户。但如王某这样,买房还遇到个杀人犯的几率也是少见了。王某作为买家,在诉请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未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其不能最终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那很显然,他也不能房财两失,即使他的审慎注意义务不够。基于前一次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与陈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蔓作为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王某购房款55万元。如果南方周末报道的事实无出入,虽然作为同行,我不应该对别人案件说三道四,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我对法院这两次的判决均持赞成意见。

客观说,这在继承案、房屋买卖案件中很常见,也不属于多么疑难复杂的案情。法律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也规定的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简单点说,无效的后果就是“物归原主”,在这个案中就是,你拿回你的房子,我拿回我的钱。如果都有过错,都有损失的,原则上就是各自承担。再回到这个案中,南方周末报道,陈蔓的爷爷说,他和孩子都是受害人,钱也不是他们拿的,法院不会让他们还钱,而且他认为“我们有理”。陈蔓的爷爷同样起诉要求王某七年占有房屋的租金。法院未予支持,这也是符合前面合同法五十八的规定,因为,如果陈家认为王某七年占有使用房屋,陈家有损失,同样,王某支付的55万元也一样有损失,王某买房不审慎,那陈东卖房呢,显然更不厚道。

南方周末报道的陈蔓的外婆的想法较为朴素,那就是“还不起钱,那就放弃房子”,而陈蔓的爷爷则认为王某是便宜买了房。

事实上,按报道,陈东卖房的钱中有20万给了陈东的哥哥陈前,而陈前又将钱给了陈蔓的爷爷奶奶,二人用这笔钱做了换关节的手术,用去了15万元。

这其中,王某是不是便宜买了房已经不重要,因为法院只判其拿回了55万元。陈蔓的爷爷、奶奶、外公都将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的份额赠给了陈蔓,所以陈蔓是房屋唯一的继承人。俗话说的“父债子还”,并不是法律概念,准确地说是,“子”只有在愿意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才负有替“父”还债的义务。也就是说,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债务人是陈东,陈蔓之所以参加诉讼并最终被法院判令承担债务,是因为她并没有放弃对陈东遗产的继承。

事实上,如果对于“父”的个人债务,没有“子”站出来主动表示偿还,或者“子”明确放弃继承“父”的遗产,那“父”的债务确实就成了死债,债权人只有在能找到的“父”的财产内要求清偿。当然,中国人讲究家族传承,信奉道德的力量,大多数的债务确实在民间就是“父债子还”,毕竟,法律规范的并不是人生的全部。

通常情况下,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只处理一个法律关系,对于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可能会合并审理,但仍隶属于不同的案件。所以陈蔓的外公认为,陈蔓未取得55万元,自己占理。以及王某认为陈前应追加为第三人,负返还20万的义务,以及要求法院查清35万元的去处,其实都和这个买卖合同的单一案件审理没有关系,法律上称债务的相对性。

陈蔓作为陈东继承人,其不能以自己未收到钱为由对抗王某,陈蔓所有对抗王某的事由均应来源于陈东,也就是她更类似是陈东的代理人的身份发表意见,至于陈前是否收了20万,以及是否应予返还,陈蔓可以与陈前协商或者主张权利。

说完案件的审判部分,最终还是要落实在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这是法院近几年最重要的工作内容和目标。所以南方周末用了“老赖”这个字眼来表达,可能字眼上更吸睛,也更容易被其他人理解,但法院现在对此称呼较为常用的是“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你能还不还,就是没有信用的人。陈东的债务并非没有遗产可供执行,案涉的房屋在近十年前就值快70万了,现在只会比这个更高吧。解决55万债务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拍卖,比如以物抵债,但又要房子,又不还55万元,不用我过多描述,普通人看,应该都觉得不合适吧。

这是一个悲剧,法律是最后一道防线,所能做的,除了依法无他。可怜也好、可悲也罢,均不属于法律用语,它只是法律所应考量的社会效果的一部分,毕竟,除了法院,还有政府的很多部门,都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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