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亦凡被刑拘谈谈谈民事法官的“尴尬”

2021-08-16 16:46

如果不是某凡被刑拘,这样的民事判决也不会在今天被人重新翻出来。有人发给我,问我法院算不算为虎作伥,词用的有点大,放在当下整顿之环境中,不亚于一顶类似“保护伞”的大帽子,当头一戴,让人不寒而栗。

这是一份2019年的一审民事判决,原告是某凡,被告是微博平台的经营公司以及某个人张三,大体是因为被告张三在微博上针对某凡发布一篇配图微博,称某凡在夜店“选妃”,并称某凡的经纪人从演唱会选了很多女孩去酒店参加聚会。某凡认为该消息无任何事实依据,属于未经求证的恶意诽谤,破坏了其良好的公众形象,贬损其人格,造成名誉受损。张三答辩称图片是从他人处取得,不构成侵权,即使存在侵权,但因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均两位数,并未对某凡的名誉造成实质影响和严重后果,责任也不应过大。

以上是我看完那篇判决书之后的总结,案件并不复杂,某凡用于支持其诉请的证据均经过了公证,被告张三对其发布微博一事并无异议,尽管其答辩微博内容是从别人处取得的,但并无证据证实,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张三侵权成立,并赔礼道歉,赔偿某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费用50000元。

如果此案不涉及某凡,单从这案本身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诉辩来看,一审判决绝对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的范例。可是,此案就是某凡,我们又该如何看待。

其实,某凡现在仅是刑拘,涉嫌的罪名是强奸,以现在我们掌握的信息来看,绝对不足以此评价前述民事案件的对错是非。至少目前,这份民事判决依旧是生效的合法的,没有被撤销的。退一步说,即使某凡罪名成立,那么是否与本案所提一事有关,仍需要更多的证据来印证,现在就得出某种结论,显然为时过早。

民事与刑事有交叉,有重叠,但不同之处显然更多。所以,在两类案件的处理上,也有着迥然不同的方法。让一个刑事法官来办民事案,可能总会觉得证据不全面。相反,让一个民事法官来办刑事案,可能入罪的标准又会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本人是不赞成在刑事和民事之间进行法官的双方交流,因为两种案件单单从证据认证上便有“确实”和“确凿”的差距。

几年前,有位搞刑事的领导调整来民事岗位,为了配合他尽快熟悉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我与另外一名法官与之组成合议庭,无论何种案件,每次合议的结果都是需要再调查,案件迟迟难以下判。以刑事思维办民事案,不能说不正确,但是民事法官却真应了那句话“臣妾做不到啊!”

写到这,肯定会有人说,都是法官,你凭什么做不到。说案多人少,算是借口,说无权取证,也是托辞。在某凡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当时只需要审查张三是不是发布了微博内容,该内容是否未经证实以及是否给某凡造成了不利影响,即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其他的不属于该案审查的范畴。更何况某凡被刑拘也是判决两年之后的事实。

作为一名民事法官,以我自己尚算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来看,民事法官并不是一点敏锐性没有,即使刑法在实际适用上不太熟悉,但也是正规学校出来学过刑法、通过司考的。以我们之前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为例,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形容绝不为过。如果捋一捋这些年审民间借贷的思路,你就发现,裁判思路的调整永远追赶不上放贷者的“聪慧”,比如,最早出借人只持有大额款项的借条,并无现金出借的证据或者转账的凭证,法院如果不支持,那么下一单你就会发现,出借人一定会采用转账的形式出借款项;如果法院对预先扣除利息不予支持,那出借人就会先全额支付借款,再以各种方式回收部分利息;如果法院对向关系人的还款认定为对出借人的还款,那下一单一定是个法院查都查不到的人收了这笔款项;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只有审过此类案的人才真正懂。

有时候,我甚至都觉得,法律的漏洞确实是靠这些人才不断地被发现,被弥补。从普通的民间借贷,到高利贷,职业贷,再到套路贷,最终构成诈骗等犯罪,这个过程,民事法官的无奈,无人体会。

直到有一天,上面一纸发文,“套路贷”开始与刑事挂钩,再也不是民事法官去主动找隔壁的隔壁了,叔叔们为了完成任务,几组神秘力量一出手,就抓了几个典型,似乎一下就风平浪静了,伴随着“出借人”刑事结果两位数的刑期,连续数年居高不下的借贷案件瞬间就恢复到正常水平。

写到这,关于某凡的名誉侵权案,我想说一句话,以今天刑事的结果来评判当时民事法官的判断,甚至得出如前的结论,是不厚道的。如果是法律人,那我选择割袍断义。

其实,也经常会羡慕刑事法官,他们有威严,能独立,思考更多的是法律适用,不用在事实上亲历亲为,左猜右测的难以判断。当然,这是我的一面之词,我没有搞过刑事,他们压力与境遇我也只晓得冰山一角。各有各的辛苦,今时今日的大环境下,愿我们都能经得起考验,对得起初心。同样更希望在网络发达、消息肆虐的时代,我们能信仰法律、远离乌合,永保敬畏。(文章来源:微伟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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