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串通作弊,“假借款”惹上“真罚款”

2021-06-22 17:25
近日,浙江市两起民间借贷纠纷关联案件中,两名原告在打官司前串通在法庭上统一“口径”,公然作弊扰乱司法秩序,愚弄法官,最终“假借款”惹上“真罚款”。

事件始末

2020年8月,原告施某和木某分别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分别偿还借款75万元、60万元。

两原告诉称,被告陈某因境外投资失败分别向两原告借款75万元、60万元。因借款金额较大,两原告担心日后被告不能偿还,故要求陈某出具借条,由原告木某代写欠款内容,载明“2019年12月13号欠木某60万元人民币,施某75万元人民币……”,被告陈某签字捺印。两原告为佐证自己的主张,还向法庭提供了一段借款时的录音。

看似证据凿凿,但被告陈某坚决否认借款事实,表示从未向原告二人借款,也未签字捺印,不排除二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其签字、指印,并要求申请签字与指印鉴定。

同年10月,鉴定机构回复称无法鉴定出陈某的指印与签名。两原告不认可鉴定结果,再次申请。今年3月,鉴定机构出具指印属于被告陈某但签字依旧无法鉴定的结论。

作为直接证据的借条真伪难辨,而另一方面特意为之的录音也疑点重重。录音内容是关于三人在境外网贷失利需要筹钱翻盘的谈话,录音结尾的谈话内容为“走了走了”并伴随脚步声与关门声,全程未提及相关借款事实,也未反映出具借条的情况。

庭审现场

两个案件虽然基于同一借贷关系,但是事实不清,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经办法官决定分别开庭审理。

今年4月20日,在第一次庭审中经办法官就上述疑点向第一位原告施某发问。

法官:录音结束后与出具欠条前的情况是怎么样的?是谁提出打欠条的?

施某:录音结束我们就坐下来闲聊,木某提出来打欠条,陈某就答应了。

法官:为何录音结束时出现“走了走了”与脚步声、关门声,这“离开”的状态和“继续闲聊、出具欠条”的状态如何同时发生?

面对法官的细节提问,施某以记不清楚为由搪塞过去。

在经办法官转头询问被告陈某借款具体情况时,施某竟趁机发信息给门外等待开庭的第二位原告木某,并将法官提出的问题泄露给木某,与木某串通统一“口径”。

法官喝止后拿来施某的手机,通过翻看之前的聊天记录发现,在开庭前一日,木某“指导”施某如何回答关于欠条纸张、印泥的由来;几个月前,木某向施某发送了一大段关于借款前因后果的文字描述。

经办法官认为两原告在庭前及庭审中明目张胆的串供行为已严重扰乱审判秩序,故立即休庭,对两原告进行谈话。在后续的谈话中,两原告对串供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裁判

瑞安法院认为两原告在庭审前及庭审过程中多次通过微信就案件事实方面进行串供,同时虚构事实对录音证据作出不实陈述,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已对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严重干扰,故决定对原告木某处以10万元的顶格罚款,对原告施某处以5万元罚款。

对于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借条形成过程存疑,而相关证据印证了双方款项来往系由其他法律关系产生,故瑞安法院分别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施某、木某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处罚决定向温州中院申请复议。近日,温州中院复议维持瑞安法院原处罚决定。两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法庭诉讼的每一环节,要求每位诉讼参与人依照事实情况依法起诉,严禁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案件基本事实,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两名原告,自以为在庭前做好了“万全准备”,甚至明目张胆在法官眼皮底下“作弊”,殊不知“小聪明”终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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