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分析微信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2021-08-18 16:23
微信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社交方式,已经深入人心,聊微信,刷朋友圈、阅读公众号文章,已经成为很多人每天必不可少的沟通方式、娱乐手段和了解世界的渠道。但是,方寸屏幕之上,动动手指之间,隐藏的法律问题究竟有多少,现在随着越来越多的此类侵权案件进入诉讼,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的律师提醒着各位网友,在享受资讯爆炸的便利之时,也需要注意防范自己落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风险之中。
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型的自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即使仅好友可见,但其好友可以通过分享、转发、口耳相传的方式,迅速扩大影响范围,故在此类自媒体中发布信息的影响力较之于传统意义上的写几个大字报,有着更强的冲击力。而不当发布任性的“言论自由”的消息,很可能已侵犯他人的权利。
西安律师
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的律师指出: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
1、擅自公布他人个人隐私
如姓名、肖像、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子女情况、财产情况、社会关系。
2、发布不实言论信息
该类不实信息多为不正当信息,有夸大、虚构、造假等成分,普遍存在于各种微信公众号的文章。
3、对他人或企业进行负面陈述或评价
发布不良信息用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甚至有恶意的人身攻击,其言论超出社会公德的范畴。
4、对他人或企业进行侮辱、诋毁、诽谤等行为
这类行为较之于前两种行为,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均具有明显的侵权性,存在侮辱、诋毁等丑化他人人格。
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的律师表示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问题解答》第七条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他的那些行为,还有行为人违法行为和最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他主观上有没有过错等方面,比如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了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都可以认定他侵犯他人名誉权。”
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的律师介绍,具体承担责任的几种方式:
1、停止侵害
事实上,进入到诉讼的此类案件,大多数被告均已在诉前实施了删除行为或设为私密,事实上停止了侵权行为,因此,这一判项出现的并不多。如果侵权人日后将私密照片设置为公开状态,该行为应当视为重新发布侵权言论,可以另以侵权论,即已经设为私密状态,可没必要判令此项。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人应在朋友圈或者微信公众平台中发布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信息,且一定期限内不得删除。在该类判决中,通常考虑地是与侵权行为传播范围较同等的道歉方式,但也应考虑道歉方式的可行性,比如,如果判令侵权人在朋友圈内道歉,那还应了解朋友圈的运作,比如是否分组,是否几日内可见,是否有屏蔽,朋友圈内朋友是否存在等问题;如在微信群道歉,也还要考虑该群是否存在,群内成员范围等;如在微信公众号内致歉,那还应也要与当时发布侵权文章较为等同的平台范围。此类道歉方式较之于书面道歉、报刊道歉,具有难以操作性和监管性,所以,很多人也提出此类道歉方式如此灵活,未必能达到相应的道歉后果。比如,微信群已解散、朋友圈已经无好友,那么此类道歉是否会产生新的分歧与争端。因此,此类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也还应当结合微信这个强大的传播媒介综合考量,尤其在涉及个人隐私类案件中更是如此,以避免新纠纷的出现。
实践中,有一部判例会选择与传播范围较一致的新闻媒体上进行道歉,比如前两年“肯德基”告几个微信公众号的案件,法院最终判被告需要在腾讯、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新闻版块进行赔礼道歉,并未选择微信公众平台来实施道歉方式。
3、赔偿损失
此类案件,其实对于个人来说,大多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企业来说则是财产损失,尽管此类损失往往不太好举证,但无论怎样,此类损失多为法院酌定之数额,视个案有不同。
“人群聚集的地方就是江湖”,圈外有圈、环环相连,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传播信息的网站或者个体,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由此而论,西安律师-犀首法律集团的律师提醒大家:包括微信朋友圈在内的各种自媒体平台,作为一种时兴的社交载体,其传播内容也不可以无事不议、无话不谈,更不能无中生有、胡说八道、信口雌黄、恶意中伤,发泄私愤,必须谨记遵纪守法的无形底线,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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