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应收账款给付条件未成就,犀首化弊为利和解结案

2020-04-06 10:33
关键词
 
建材行业 应收账款 给付条件未达成
 
 
案件概况
 
2015年9月西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某集团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某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由甲公司负责该工程钢结构施工作业,乙公司在对上计量申报后60天内按核准的甲公司完成工程金额向甲公司支付工程费用。甲公司于2016年4月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施工及交付义务,由乙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收到计量申报后6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但乙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一直拒绝结算剩余工程款。
 
·争议焦点:付款条件未达成
·主要诉求:剩余工程款、质押金全额回款
 
 
办案过程
 
犀首律师在接受了西安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后,迅速对已有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发现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为“计量申报”,但自我方客户施工完毕并交付后至今该工程仍未进行计量申报,使得货款支付条件无法达成。针对本案这一特点,我们向客户安排了最优处理方案。
 
为满足客户全额回款的诉求,犀首律师认为在给付条件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对我方最为有利。因此在仲裁过程中,我们与对方积极沟通,通过大量事实分析与法理分析说服对方,促使其开庭当天与我方达成和解,争取到被拖欠工程款六百余万元(含质押金四十余万元)。
 
 
案件总结
 
老板们请注意,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确定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可能会存在对己方不利因素,也要注意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否是单方违约条款(即仅针对一方违约做出约定,而未约定另一方违约情况的处理)。如果自己无法确定合同是否存在风险,可寻求犀首法律团队的帮助,犀首法律团队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合同法律风险排查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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