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20-07-17 16:56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3日,京天利公司对外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同年10月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京天利”。

2015年1月29日,京天利发布《关于收购上海誉好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复牌公告》,该公告主要载明:京天利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京天利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8日,京天利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

2016年1月26日,京天利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主要载明:…京天利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拟对相关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内容与1月26日告知书基本相同。

随后,投资者提起对京天利的索赔案。

该案中,因为《招股说明书》、《2014年年报》及《关于收购上海誉好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这一临时报告中,京天利公司均未披露与上海誉好公司、报春公司直接的关联关系,构成虚假陈述,故最早实施该行为的日期,即2014年9月23日《招股说明书》公布之日,应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的年报及临时报告,均属该虚假陈述行为的持续。

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且通知书中载明京天利公司因未披露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而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披露关联关系的行为得以揭露,对投资者而言具有了足够的警示,故该日应被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8日,京天利股票换手率达到100%,故2015年7月8日为索赔基准日。

2016年6月28日,则为虚假陈述处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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